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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61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兆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3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兆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竊盜罪前案紀錄,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3800號
    被      告  彭兆儀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街00巷00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兆儀前因贓物及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
    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8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4月、5月(4次)、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
    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2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427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8
    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3年5月22日6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線
    上橘子網咖內,乘呂仁德睡覺之際,徒手竊取呂仁德置於桌
    上之皮夾內現金新臺幣(下同)8,700元,得手後將皮夾放
    回桌面,旋即逃離現場。嗣呂仁德睡醒後發現現金遭竊並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於同日11時50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前查獲彭兆儀,並起出現金
    8,500元。
二、案經呂仁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兆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呂仁德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翻拍及贓物照片共8張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前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1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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