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1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1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文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4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文宏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文宏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悔改,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顯有不足,惟竊得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45 元,尚非鉅大,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516號
    被      告  劉文宏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
                        樓(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
                        送達: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
                        出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宏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
    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
    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前開案件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5月8日執
    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03年6月22日9時47許,在新北市○○區○○路00
    號之統一超商內,乘管領人即店長陳孟揚不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三得利品牌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145元),得手後未
    結帳即行離去,旋為陳孟揚發覺,並遭巡邏員警逮捕,因而
    查獲上情,並當場起獲上開物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孟揚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1紙、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現場及贓物照片4張可
    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1紙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潘  韋  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13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