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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0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4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正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惟其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毒偵卷第4 頁調查筆錄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9640公克,驗餘淨重0.9638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4560號
    被      告  陳正雄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正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於民國99年8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搶
    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4 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4 月、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4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同法院99年度
    聲字第50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甫於101 年5 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未知悔
    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於103 年6 月22日晚間8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住處,以燒烤
    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6 月23日凌晨3時5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
    基安非他命1 包( 驗前淨重0.9640公克,驗餘淨重0.9638公
    克) ,經警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嫌
    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5張附卷可稽,
    尚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佐,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陳正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驗前淨重0.9640公克,驗餘淨重0.9638公克) ,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朱  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2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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