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建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邱建松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度交簡字第6989號、第6892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