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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易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易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洪易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審 │期 │判決│期 │├────┼───┼────┼────┼────┼───┼──┼───┤│施用第二│有期徒│101 年10│102 年度│本院102 │102 年│同前│102 年││級毒品 │刑3 月│月31日20│毒偵字第│年度簡字│6 月11│ │7 月9 ││ │ │時採尿前│2512號 │第3698號│日 │ │日 ││ │ │96小時內│ │ │ │ │ │├────┼───┼────┼────┼────┼───┼──┼───┤│施用第二│有期徒│102 年1 │102 年度│本院102 │102 年│同前│102 年││級毒品 │刑3 月│月13日 │毒偵字第│年度簡字│9 月10│ │12月11││ │ │ │1410號 │第3315號│日 │ │日 │├────┼───┼────┼────┼────┼───┼──┼───┤│施用第二│有期徒│101 年4 │102 年度│本院102 │102 年│同前│103 年││級毒品 │刑3 月│月13日 │撤緩毒偵│年度簡字│12月13│ │1 月3 │├────┼───┼────┤字第190 │第5832號│日 │ │日 ││施用第二│有期徒│101 年7 │、191 號│ │ │ │ ││級毒品 │刑4 月│月20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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