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2 年度簡字第6436號,編號2 :102 年度審訴字第644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