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東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東河因犯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東河因犯賭博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102 年度簡字第6710號,編號2 :102 年度簡字第7881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