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畢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畢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畢茂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刑 │期 │ │ │期 │判決│期 │├──┼──┼───┼────────┼──────┼───┼──┼───┤│侵占│有期│100 年│101 年度偵緝字第│本院101 年度│102 年│同前│102 年││ │徒刑│5 月間│2264號 │簡字第8311號│3 月7 │ │4 月8 ││ │4 月│ │ │ │日 │ │日 │├──┼──┼───┼────────┼──────┼───┼──┼───┤│幫助│有期│101 年│101 年度偵字第 │本院102 年度│103 年│同前│103 年││詐欺│徒刑│5 月12│19101 、21023 、│簡上字第279 │4 月24│ │4 月24││ │4 月│日 │24259 、27294 號│號 │日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