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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瀅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瀅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瀅琇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更名)判處有期徒刑7 年1 月確定,並於98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 年9 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㈠經本院於98年3 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4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於98年5 月2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再經本院於98年4 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8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於98年7 月1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2 2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又經本院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8年6 月15日確定;㈣經本院於98年9 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8年10月16日確定;㈤於98年9 月30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8年10月19日確定;㈥復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3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98年12月25日確定;㈦另於98年12月31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99年1 月29日確定;㈧再經本院99年3 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9年4 月19日確定;而上開㈠至㈣及㈥所示罪刑,經本院於99年2 月8 日以99年度聲字第6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於99年3 月4 日確定;上開㈤、㈦所示罪刑,另經本院於99年4 月8 日以99年度聲字第1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9年5 月3 日確定;嗣上開㈤、㈦、㈧所示罪刑,經本院於99年6 月9 日以99年度聲字第27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99年6 月28日確定,接續上開㈠至㈣及㈥所示罪刑所定之有期徒刑4 年7 月執行,於98年8 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9 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8 月2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9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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