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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黃浩峰(原名「黃彥峰」)
被告
陳宏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浩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浩峰(原名「黃彥峰」)因被告陳宏銘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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