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黃浩峰(原名「黃彥峰」)
- 被告
- 陳宏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浩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浩峰(原名「黃彥峰」)因被告陳宏銘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