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梓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梓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梓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