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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屏夏胡佩芬黃俊雯

原告
賴宜愷
被告
張益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5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黃俊雯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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