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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仲農黃乃瑩洪珮婷

原告
蔡莊偉
送達代收人
王琛博律師
被告
陳俊霖
被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被告
天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上列被告陳俊霖、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天利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陳俊霖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7377號),經原告蔡莊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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