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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綽光張誌洋藍海凝

原告
邱翠玉
原告
徐子惠
原告
徐培浩
被告
王炳雄

      台快企業行即鄭文榮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炳雄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10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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