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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6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65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209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4139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范育誠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范育誠於103 年7 月26日下午5 時42分許,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654 巷口,見葉玉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機車鑰匙並未拔除,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該鑰匙啟動電門發動引擎而竊取該機車(置物箱內有上開機車行車執照1 張),得手後旋即騎乘該機車離去,供己代步使用。嗣因葉玉雪發現上開機車遭竊,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經警循線追查,而於同年8月6 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熱潮網網咖」,經范育誠同意接受警方執行搜索,當場在其身上扣得上開機車之鑰匙1 支、行照1 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吸食器1 組(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並於該處路邊停車格起獲上開機車1 輛(機車、鑰匙、行照,均已發還葉玉雪),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玉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育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審易字第413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頁背面),復據證人即告訴人葉玉雪於警詢、偵查中指證歷歷(見103 年度偵字第21600 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8 至11頁、第56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5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勘驗監視器光碟筆錄、職務報告、網咖、機車失竊地位置圖各1 份、監視器暨翻拍照片2 張(見偵卷第14至18頁、第20頁、第25至29頁、第60頁;103 年度偵緝字第2091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卷〉第33至3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於103 年7 月8 日因竊盜案件甫為警查獲(嗣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4841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且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為貪圖一己私利,即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2 頁,被告警詢筆錄中受詢問人欄)、所竊得物品之價值非鉅,及告訴人、檢察官對本案均表示依法審酌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15頁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扣案之機車1輛、鑰匙1支、行照1 張,均屬告訴人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且業據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為佐(見偵卷第20頁),亦非違禁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65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