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玉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830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何玉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何玉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何玉蘭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經入監接續執行前揭二刑期,甫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 年10月26日15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環球購物中心」內,徒手竊取由店員杜嘉琪管領放置在KOSE專櫃貨架上之美白淨膚禮盒1 盒(價值新臺幣2,750 元)得手,並藏放在其所攜帶之黑色提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杜嘉琪經其他店員告知有異報警處理,而於同日16時14分許,經警到場查扣前揭美白淨膚禮盒(業由杜嘉琪領回),始悉上情。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何玉蘭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杜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扣案物照片2 張。

四、核被告何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經入監接續執行前揭二刑期,甫於102 年4 月11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成立累犯,並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智識程度、年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及所生危害程度,暨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所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8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