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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綽光張誌洋楊明佳

原告
張惠婷
被告
林世杰

上列被告林世杰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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