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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誌洋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0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鍾金旺
被告
湯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340 號就本院103 年審易字1694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林澤慶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鍾金旺被 告 湯杰森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拾貳萬元;其給付方法為103 年7 月1 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陸萬元,其餘陸萬元則於103 年7 月2 日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之合作金庫鶯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二、原告及被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鍾金旺及被告湯杰森願互相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1694 號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湯杰森被 告 鍾金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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