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0號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鍾金旺
- 被告
- 湯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340 號就本院103 年審易字1694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林澤慶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鍾金旺被 告 湯杰森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拾貳萬元;其給付方法為103 年7 月1 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陸萬元,其餘陸萬元則於103 年7 月2 日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之合作金庫鶯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二、原告及被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鍾金旺及被告湯杰森願互相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1694 號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湯杰森被 告 鍾金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