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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5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鴻章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81、6168、6169、7259 、7574 、7799 、9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鴻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於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鴻章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依卷內證據足認犯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侵入住宅竊盜前科,本件亦涉犯多次加重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將其羈押,並於103 年8月14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9日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所犯19次加重竊盜罪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且案未確定,猶須確保其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3 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5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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