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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87號

被告
楊豐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豐嘉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参年拾壹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楊豐嘉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短時間觸犯本案共14件竊盜、加重竊盜犯行,犯罪手法雷同,所涉犯加重竊盜罪部分均係持起子等兇器犯案,對社會社安危害重大,犯罪動機係因經濟壓力,有事實足認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7 日裁定自同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自103 年11月19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11月24日103 年執己字第18013 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621號判決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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