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87號
- 被告
- 楊豐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豐嘉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参年拾壹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楊豐嘉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短時間觸犯本案共14件竊盜、加重竊盜犯行,犯罪手法雷同,所涉犯加重竊盜罪部分均係持起子等兇器犯案,對社會社安危害重大,犯罪動機係因經濟壓力,有事實足認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7 日裁定自同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自103 年11月19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11月24日103 年執己字第18013 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621號判決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