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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志航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6 行有關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之執行完畢日期,應予更正為「民國102 年6 月24日」;證據部分有關「被告吳志航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之記載,應予刪除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志航素行非端,前已數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戒慎,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實有欠缺,惟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949元,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349號
    被      告  吳志航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566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0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2年聲字第58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
    國102年8月3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3年2月9日23時15分許,在豐京生活館有
    限公司(下稱豐京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
    小北百貨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該賣場
    貨架上之SAMPO牌行動充電器與歌林牌新世代多媒體播放器
    各1個(總價值為新臺幣949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
    背包內,欲離去之際,適為該賣場人員李天訓當場發覺並報
    警處理,嗣警據報後前往現場,當場逮捕吳志航,並起出上
    開物品。
二、案經豐京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志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天訓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翻拍及現場照片共9張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前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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