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信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信堯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信堯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2 日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故不依規定應召集入營對於國家役政管理之影響程度,及被告行為為單純違反行政刑法,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斟酌檢察官之求刑基礎暨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739號
被 告 曾信堯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信堯係兵役法第20條第2 項所定應予回役之常備兵,亦為
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臨時召集令45號之應召員,本應於民國10
2 年10月21日上午8 時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之海
軍陸戰隊學校報到服役,而該召集令於102 年10月12日12時
20分送達其住所,由其母親高梅洟收取上揭臨時召集令,並
轉知曾信堯,而曾信堯亦因此知悉被徵召一事。詎曾信堯竟
意圖避免召集,無故不參加臨時召集而逾入營期限2 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信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02 年11月25日後新北動字第000000
0000號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
(三)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1紙。
(四)證人即被告之母親高梅洟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意圖
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嫌。請審
酌被告犯罪後自白犯行並深表悔悟等情,予以從輕量刑,以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