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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1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郎鎮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7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郎鎮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第3 行關於「贓物認領保管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領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竊盜罪前案紀錄,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度以及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7091號
    被      告  郎鎮忠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郎鎮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85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
    、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
    以101年易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前揭2罪經
    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 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於102年4月1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3年10月22日10時4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之6串烤店,徒手竊取李文正所有、置於店外
    之德國香腸20支、米血糕5條(價值新臺幣350元)得手後離
    去。嗣於同日1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當場起出上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郎鎮忠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文正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與現場暨查獲物品照片8
    張在卷,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連思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6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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