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俊維、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維 陳盈卉 陳維振 陳稚樺 王韋傑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87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含螢幕、鍵盤及滑鼠),沒收之。 陳盈卉、陳稚樺、王韋傑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維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5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編號6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編號7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編號8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編號9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金融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23「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被告陳俊維與林永祥、劉怡伶、徐靖騰等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俊維自101 年間起至103 年6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與不特定人對賭、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又被告陳俊維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陳俊維為牟不法利益,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被告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又被告陳維振前已因賭博罪受罰金之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猶再為本件犯行,兼衡被告等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俊維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電腦主機1 臺(含螢幕、鍵盤及滑鼠),為被告陳俊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8758號被 告 陳俊維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15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盈卉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維振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稚樺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村0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韋傑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維係貴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貴元公司)負責人,與林永祥、劉怡伶、徐靖騰(林永祥等3人所涉賭博罪嫌部 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公然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1年間,由林永祥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僱用徐靖騰負責架設賭 博網站及招攬賭客,再由徐靖騰以約20萬元之代價,委請陳俊維以徐靖騰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遠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振公司)租用機房架設網站,並由劉怡伶、吳煌、李清良(吳煌等2人所涉賭博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分別自102年間、103年1月間、103年3月間起,各自以每 月5,000元、總價5,000元、每月5,000元之代價,提供渠等 所各自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林永祥,作為收受賭金之用 ,另吳煌、李清良並提供渠等之名義,由林永祥據以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請「EZPAY簡單付」 服務(其名稱分別為「459382-搏鬥儲值區」、「459488-星城幣」),供賭客支付賭金之用,而以此分工合作之方式,設立「黃金俱樂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 .bodo888. com、http://www .bodo777.com .tw、http://www .bodo .com.tw ),供不特定人申請加入成為會員,再以會員帳號 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後,點選麻將、撲克、百家樂、大老二、21點、13支、水果盤及拉霸等網路線上博弈進行網路簽賭下注,於下注前先將賭資匯入劉怡伶、李清良或吳煌上開帳戶內,或前往便利商店以「EZPAY簡單付」之方式付款,再 以1比1比例將現金換成遊戲點數後,以遊戲點數為籌碼進行線上博弈,如贏得遊戲點數,可以同比例換取現金領回,如賭輸,則賭資均歸林永祥所有,而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賭博營利。嗣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分別自103年2月7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5日、同 年4月28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居所、新北市○○區○○路000○0號住處、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0樓居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居 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網站後,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嗣為警於103年6月25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林永祥及劉怡伶居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徐靖騰住處、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5樓之8貴元公司等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俊維、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之供述; (二)上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3日103網字第006號函所附之域名資料表、 繳費訂單、IP及時間歷程紀錄等資料、藍新公司於103年2月17日及同年3月20日函覆之「EZPAY簡單付」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5人之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被 告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嫌。被告陳俊維與林永祥、劉怡伶、徐靖騰等人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陳俊維自101年間起迄103年6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單一犯意,先後為多次上開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各僅成立1罪。再被告陳俊維所犯上開3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物,係被告陳俊維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檢 察 官 吳 宗 光 附表 ┌──┬─────────────┬───────┐ │編號│扣押物 │所有人 │ ├──┼─────────────┼───────┤ │ 1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2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3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4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5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6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含卡號80715│ │ │ │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 │ ├──┼─────────────┼───────┤ │ 7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含卡號80717│ │ │ │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 │ ├──┼─────────────┼───────┤ │ 8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9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金融卡1張(卡號80715│ │ │ │00000000000號) │ │ ├──┼─────────────┼───────┤ │ 10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林永祥、劉怡伶│ │ │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00000000、0000000000、0979│ │ │ │553222、0000000000、097937│ │ │ │2717、0000000000、00000000│ │ │ │33號SIM卡9張 │ │ ├──┼─────────────┼───────┤ │ 11 │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 │林永祥、劉怡伶│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12 │黃金俱樂部名片7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3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跨行匯款回│林永祥、劉怡伶│ │ │單1張 │ │ ├──┼─────────────┼───────┤ │ 14 │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5 │玉山銀行取款憑條1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6 │永豐銀行自動化服務申請書21│林永祥、劉怡伶│ │ │份 │ │ ├──┼─────────────┼───────┤ │ 17 │對帳手稿4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8 │記帳筆記本3本 │林永祥、劉怡伶│ ├──┼─────────────┼───────┤ │ 19 │桌上型電腦1組(含螢幕、鍵 │林永祥、劉怡伶│ │ │盤及滑鼠) │ │ ├──┼─────────────┼───────┤ │ 20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號) │ │ ├──┼─────────────┼───────┤ │ 2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號) │ │ ├──┼─────────────┼───────┤ │ 22 │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 │林永祥、劉怡伶│ │ │0000000000號) │ │ ├──┼─────────────┼───────┤ │ 2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000000號、3590│ │ │ │000000000000號) │ │ ├──┼─────────────┼───────┤ │ 2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00000號、35539│ │ │ │0000000000號) │ │ ├──┼─────────────┼───────┤ │ 25 │不詳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 │林永祥、劉怡伶│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356│ │ │ │000000000000號) │ │ ├──┼─────────────┼───────┤ │ 26 │桌上型電腦1組(含主機、螢 │徐靖騰 │ │ │幕、鍵盤及滑鼠) │ │ ├──┼─────────────┼───────┤ │ 27 │簽賭網站計畫書草稿2張 │徐靖騰 │ ├──┼─────────────┼───────┤ │ 28 │玉山銀行迴龍分行帳號101297│徐靖騰 │ │ │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 │ ├──┼─────────────┼───────┤ │ 29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帳號134005│徐靖騰 │ │ │207157號帳戶存摺1本 │ │ ├──┼─────────────┼───────┤ │ 30 │隨身碟1個 │徐靖騰 │ ├──┼─────────────┼───────┤ │ 3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徐靖騰 │ │ │號0000000000號、序號355167│ │ │ │000000000號) │ │ ├──┼─────────────┼───────┤ │ 32 │黃金俱樂部名片1盒 │徐靖騰 │ ├──┼─────────────┼───────┤ │ 33 │電腦主機1臺(含螢幕、鍵盤 │陳俊維 │ │ │及滑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