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福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福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福艷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度交簡字第6028號、7167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