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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3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國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國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莊國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所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期 │ │ │期 │判決│期 │├───┼───┼───┼─────┼─────┼───┼──┼───┤│施用第│有期徒│102 年│102 年度毒│102 年度簡│103 年│同前│103 年││二級毒│刑6 月│10月7 │偵字第6787│字第7648號│1 月16│ │2 月17││品 │ │日 │、7358號 │ │日 │ │日 │├───┼───┼───┤ │ │ │ │ ││施用第│有期徒│102 年│ │ │ │ │ ││二級毒│刑6 月│10月29│ │ │ │ │ ││品 │ │日 │ │ │ │ │ │├───┼───┼───┼─────┼─────┼───┼──┼───┤│加重竊│有期徒│102 年│102 年度偵│102 年度審│103 年│同前│103 年││盜 │刑7 月│10月19│字第26889 │易字第1151│1 月29│ │3 月10││ │ │日 │號 │號 │日 │ │日 │├───┼───┼───┼─────┼─────┼───┼──┼───┤│施用第│有期徒│102 年│103 年度毒│103 年度審│103 年│同前│103 年││二級毒│刑5 月│12月4 │偵字第836 │易字第892 │4 月7 │ │4 月28││品 │ │日 │號 │號 │日 │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3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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