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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畢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畢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畢茂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刑 │期 │ │ │期 │判決│期 │├──┼──┼───┼────────┼──────┼───┼──┼───┤│侵占│有期│100 年│101 年度偵緝字第│本院101 年度│102 年│同前│102 年││ │徒刑│5 月間│2264號 │簡字第8311號│3 月7 │ │4 月8 ││ │4 月│ │ │ │日 │ │日 │├──┼──┼───┼────────┼──────┼───┼──┼───┤│幫助│有期│101 年│101 年度偵字第 │本院102 年度│103 年│同前│103 年││詐欺│徒刑│5 月12│19101 、21023 、│簡上字第279 │4 月24│ │4 月24││ │4 月│日 │24259 、27294 號│號 │日 │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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