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71號
- 聲請人
- 何石城
- 被告
- 林金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6 號誣告案件,因被告之女林洳萱曾利用里長網路部落格散佈聲請人為吸金、偽造文書、詐欺之共犯,聲請人深感名譽受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規定,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云云。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固定有明文。惟前開聲請,需係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金虎所犯誣告案件,雖經本院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宣判,然尚未確定,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