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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1號

聲請登報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71號

聲請人
何石城
被告
林金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6 號誣告案件,因被告之女林洳萱曾利用里長網路部落格散佈聲請人為吸金、偽造文書、詐欺之共犯,聲請人深感名譽受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規定,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云云。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固定有明文。惟前開聲請,需係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金虎所犯誣告案件,雖經本院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宣判,然尚未確定,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登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