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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建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吳建宜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期 │ │ │期 │判決│期 │├────┼───┼───┼─────┼──────┼───┼──┼───┤│施用第二│有期徒│101 年│101 年度毒│本院102 年度│102 年│同前│102 年││級毒品 │刑5 月│11月2 │偵字第7049│簡字第1550號│3 月18│ │4 月20││ │ │日 │號 │ │日 │ │日 │├────┼───┼───┼─────┼──────┼───┼──┼───┤│轉讓禁藥│有期徒│101 年│101 年度偵│本院102 年度│102 年│同前│102 年││ │刑6 月│11月2 │字第29065 │簡字第3956號│7 月15│ │9 月24││ │ │日 │號 │ │日 │ │日 │├────┼───┼───┼─────┼──────┼───┼──┼───┤│幫助詐欺│有期徒│101 年│103 年度偵│本院103 年度│103 年│同前│103 年││ │刑4 月│12月1 │字第12984 │簡字第4718號│9 月22│ │10月18││ │ │日 │號 │ │日 │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3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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