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葛弘俊
- 訴訟代理人
- 彭建寧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龍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聰瑜
- 被告
- 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一鈞
- 被告
- 洪進來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被告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9 月間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103 年9 月26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乙紙在卷可考,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洪進來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