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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樊季康連雅婷林晏鵬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聰瑜
被告
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鈞
被告
洪進來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被告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9 月間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103 年9 月26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乙紙在卷可考,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洪進來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