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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徐蘭萍徐子涵吳智勝

原告
熊靖民
原告
蕭楓生妹
被告
陳志強
被告
大鎵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告
陳黃勤
被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梁學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71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陳黃勤、梁學文部分,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處;而被告陳志強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2日以104 年度交易字第38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就此部分,復聲請將對被告陳志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撤回狀1 紙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交簡字第714 號卷第92頁背面)。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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