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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樊季康連雅婷林晏鵬

原告
李沂庭
原告
張鳳琴
原告
張郁崴
原告
張玟棋
原告
張耿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被告
吳宗原

      吳曉美(原名吳曉萍)

上列被告吳宗原因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8 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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