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中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16時1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北私立智光商工前,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丁○○發生口角,竟與少年俞○華、周○丞、莊○凱(年籍姓名均詳卷,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分持安全帽等物或徒手,毆打告訴人丁○○頭部等處,使告訴人丁○○受有頭部創傷、左上背、雙手、右膝多處挫傷及擦傷、腹部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丁○○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