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坤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坤盈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判決在案,而該刑事判決書業於104 年11月2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轄區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4 年11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僅載不服原判決等語,而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即105 年1 月5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復經本院於105 年2月5 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上訴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嗣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轄區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經10日即於同年2 月29日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本應於同年3 月7日前( 補正期間5 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