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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顯係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
│。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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