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商淙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19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4 年度簡字第3875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商淙雄與告訴人吳柔璟係前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因感情及債務糾紛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1 日起至103年11月24日期間內某日時,在新北市新莊區福樂街33巷內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黑色奇異筆、紅色噴漆,寫上「網路女蟲吳柔璟」之文字於上址之路旁牆面上,使告訴人受有侮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