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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8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屏夏陳明珠許品逸

原告
蕭淑倩
被告
葉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第17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72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8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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