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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10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3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裕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裕哲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刑案科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尚佳,其僅因個人之便,竟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網頁,對告訴人造成損害,所為實屬非是;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並參酌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5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377號
    被      告  簡裕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裕哲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14
    日13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住處,
    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IP位址114.37.106.2)至網路遊戲
    「征途」之「群龍聚首」伺服器後,未經莊俊傑同意,無故
    輸入莊俊傑於該遊戲所使用之帳號「as5478as5478」及密碼
    ,而入侵該遊戲所在之遊戲伺服器,並登入莊俊傑於上開遊
    戲中之虛擬人物「大奶天下」角色而使用之,致生損害於莊
    俊傑。嗣於同日22時許,莊俊傑上網登入前開遊戲時,發現
    有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俊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裕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莊俊傑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8591虛擬寶
    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1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