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3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裕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裕哲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刑案科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尚佳,其僅因個人之便,竟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網頁,對告訴人造成損害,所為實屬非是;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並參酌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5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377號
被 告 簡裕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裕哲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14
日13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住處,
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IP位址114.37.106.2)至網路遊戲
「征途」之「群龍聚首」伺服器後,未經莊俊傑同意,無故
輸入莊俊傑於該遊戲所使用之帳號「as5478as5478」及密碼
,而入侵該遊戲所在之遊戲伺服器,並登入莊俊傑於上開遊
戲中之虛擬人物「大奶天下」角色而使用之,致生損害於莊
俊傑。嗣於同日22時許,莊俊傑上網登入前開遊戲時,發現
有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俊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裕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莊俊傑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8591虛擬寶
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