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至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之「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均應更正為「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因有如上所示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