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5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5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偉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所載「選任辯護人朱立鈴律師」等字樣,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關於「選任辯護人朱立鈴律師」等字樣,顯係贅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