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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友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友輝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白友輝因詐欺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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