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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苡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苡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苡瑄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確定日期││ │ │ │ │ │ │判決│ │├──┼───┼────┼──────┼──────┼────┼──┼────┤│竊盜│有期徒│102 年9 │102 年度偵字│本院103 年度│103 年2 │同前│103 年5 ││ │刑3 月│月11日 │第26926 號 │簡字第510 號│月24日 │ │月2 日 │├──┼───┼────┼──────┼──────┼────┼──┼────┤│竊盜│有期徒│103 年2 │103 年度速偵│本院103 年度│103 年5 │同前│103 年6 ││ │刑4 月│月22日 │字第2226 號 │簡字第2423號│月12日 │ │月20日 │├──┼───┼────┼──────┼──────┼────┼──┼────┤│竊盜│有期徒│102 年8 │103 年度偵字│本院103 年度│103 年6 │同前│103 年7 ││ │刑3 月│月22日 │第10927 號 │簡字第2907號│月9 日 │ │月5 日 │├──┼───┼────┼──────┼──────┼────┼──┼────┤│竊盜│有期徒│102 年12│103 年度偵字│本院103 年度│103 年10│同前│103 年11││ │刑4 月│月14日 │第23969 號、│簡字第5353號│月16日 │ │月15日 │├──┼───┼────┤第24243 號 │ │ │ │ ││竊盜│有期徒│103 年3 │ │ │ │ │ ││ │刑4 月│月14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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