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士峰
具 保 人 鄭慧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慧珠因被告邱士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士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拘票,經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2月19日通知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