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子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應沒收或沒收銷燬之物」欄之記載:「左列第三級毒品... 」,應更正為:「左列第二級毒品... 」。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