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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景宜方鴻愷黃志中

原告
凌慧梅
被告
王彥程

      徐嘉鴻

      陳嘉宏

      張鈞皓

      江宗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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