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 原告
- 游淑華
- 原告
- 黃元媛
- 原告
- 黃定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峻義律師
- 被告
- 王斯民
王勇翔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斯民、王勇翔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王斯民部分,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處;而被告王勇翔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就此部分,復聲請將對被告王勇翔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紙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