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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1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俊彥王凱俐游涵歆

原告
陳淳蓁
被告
陳靖騰

      吳玉筷

      翁佳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陳靖騰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前未到庭,並經傳喚、拘提無著,已由本院發佈通緝,其因與刑事同案被告曹晏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人有罪在案;又查被告吳玉筷、翁佳靖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441 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並認定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與被告陳靖騰等人為具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且於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第1 號等案件之刑事判決附表一即投資人交付款項一覽表中,原告陳淳蓁確有交付投資款項予翁佳靖,則被告陳靖騰、吳玉筷、翁佳靖3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1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