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惠家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惠家棟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駕駛汽車於市區道路行駛,為躲避警方查緝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闖越紅燈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左側腓骨骨折之傷害,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肇事之過失程度、告訴人因此所受傷勢,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黃俊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8125號
被 告 惠家棟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6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惠家棟(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另案
偵辦中)於民國104年1月10日22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往土城區方
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街○○號誌交岔路
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遵守燈
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道路乾燥無缺
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
惠家棟因另案業經發布通緝在案,於行至上開有號誌且其行
向顯示為紅燈之交岔路口,因見有警方上前攔查。竟未依車
道連貫暫停,反駕車加速逃逸並逕自闖越紅燈,且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而自後方追撞同向前方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依規定停等紅燈之陳慶榮,致陳慶榮
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左側腓骨骨折
之傷害。案經陳慶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
辦。
二、證據:
(一)被告惠家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陳慶榮於警詢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四)車禍現場暨車損照片。
(五)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所犯法條: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另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
燈光號誌。又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
暫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102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2款分訂有明文。本案被告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而肇生
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傷害。其行為核有過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