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 原告
- 熊靖民
- 原告
- 蕭楓生妹
- 被告
- 陳志強
- 被告
- 大鎵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碧芬
- 被告
- 陳黃勤
- 被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被告
- 梁學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71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陳黃勤、梁學文部分,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處;而被告陳志強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2日以104 年度交易字第38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就此部分,復聲請將對被告陳志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撤回狀1 紙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交簡字第714 號卷第92頁背面)。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