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李沂庭
- 原告
- 張鳳琴
- 原告
- 張郁崴
- 原告
- 張玟棋
- 原告
- 張耿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 律師
- 被告
- 吳宗原
吳曉美(原名吳曉萍)
上列被告吳宗原因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8 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吳曉美(原名吳曉萍)
上列被告吳宗原因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8 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